法律分析: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壹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壹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