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通知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轉讓或出租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貸款通則》第五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有償轉讓產權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清償貸款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