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告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但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