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視情況,如果是貸款已經發放的,就不能取消貸款。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