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存款、貸款、個人儲蓄、票據貼現、外匯、結算、信托、投資、融資租賃、代理發行證券等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其金融業務活動應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