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