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房屋權屬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持有。其他權利人依法行使其他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立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