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四)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得價款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