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抵押物的物品包括房屋、汽車、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和抵押人所有的其他有價財產。此外,抵押物品的價值應小於貸款金額。同時要註意依法不得抵押的物,包括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民法典》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飛機;
⑹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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