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抵押權的保護)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和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