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借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與此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金利率)。”同時,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對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貸款人無權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