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壹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改變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