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還款,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