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貸款人應當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根據借款人所處行業和經營特點,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的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以及融資數量和渠道的變化情況,掌握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各種風險因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