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