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從業人員。
3.申請時主借款人和用人單位已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未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未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已獲得的公積金貸款已結清。
四、借款人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付款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的規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並有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
六、能提供經成都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7.成都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