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號文對貸款服務的定義是將資金借貸給他人獲取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
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利息收入,包括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的利息收入(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賣出理財產品回售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
以及融資售後回租、票據議付、罰息、票據貼現、拆借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收入,均適用於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其他固定利潤或保證利潤,也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