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12,31之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受委托銀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六)外匯管理部門委托的金融機構在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過程中發放的外匯貸款。
(7)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按照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業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