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