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執行轄區內中央銀行資金、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等有關貨幣信貸政策,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三、防範和化解轄區和各省(區、市)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4.分析研究轄內及所在省(區、市)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為總行貨幣政策決策提供政策建議和依據。
五、負責管理本省(區、市)金融統計和信貸業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六、管理各省(區、市)人民銀行的會計、支付和結算業務,負責監控大額資金的異常流動。
七、管理各省(區、市)的外匯、外債和國際收支業務。
八、管理本省(區、市)國庫業務、科技和安全工作。
九、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人事、內審、黨務等工作。
十、承辦總行(分行)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