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
第十條除委托貸款外,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押權和質權的可行性。經貸款審查和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可以償還貸款,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九條各級貸款機構應成立由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