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遲延行使權利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