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