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可以提前3個月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會在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如果在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您需要本人攜帶即將過期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換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