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債權的人均市場價值不超過18個月的當地低保標準。
重病、重殘及鰥寡孤獨人員等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標準;
(二)申請家庭名下無機動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農機(殘疾人功能代步車除外);
(三)不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的除外);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財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