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是指債務人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作為新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