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利用金融機構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的,應當返還吸收的存款,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除返還存款外,還應當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銀行利用客戶資金獲取不當得利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支付利息。沒有明確約定利率的,應當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而不是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