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在妳居住的地方申請許可證,妳不需要暫住證。如果妳沒有在妳的住所登記。您需要提供當地的暫住證,並確保暫住證信息與您的身份證信息壹致。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完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暫停;辦理完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期限自辦理完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