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金融管理,實行許可制,即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向從事金融業的企業法人頒發金融許可證,批準其可以從事的金融業務,並分類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由地方政府審批、許可和監管,而民間金融機構不是金融機構,根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儲蓄和開展金融投資理財業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