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相關運營安全標準的要求;
(四)車輛應當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車輛購置價格不得低於同期巡遊出租汽車購置價格;
(五)自申請之日起,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登記日期未超過1年;退出運營後重新申請的,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始登記日期自申請之日起不超過3年。
二、車輛技術標準
(壹)燃油車軸距不小於268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00千瓦;
(二)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從事網約車業務。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於2580mm,電機功率不小於90kW,續航裏程不小於250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