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期間,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