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規定:“市外人員和本市農業人口在主城區購買商品住房,且購買價格在80萬元以上,或購買公有商品住房在1萬元以上;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購買商品住房,購房款50萬元以上或購買公有商品住房70萬元以上;在旅順口區、金州區購買商品住房,且購買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或購買公有商品住房在50萬元以上的,購房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遷入相應區域。”
文件還規定,符合條件的分期或按揭購房人員,在付清全部房款或還款金額達到規定數額後,可遷入戶口。購買商品住房的人員辦理落戶手續後,其所購商品住房3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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