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並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壹)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需要報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和其他成員是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