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申請補領。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註銷變更登記的決定。如果公司拒不交回或不能交回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將宣布營業執照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