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