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友提供貸款或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中;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