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壹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