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做法是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約定,乙方貸款金額不足或被拒絕的,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補足差額。
如合同中約定,第二筆款項(借款)40萬元應於2013 12 31到賬。由於銀行實際只貸給妳38萬,妳只需要在放款前補足2萬的自籌資金,並給銀行壹份發票復印件,不用和開發商多費口舌。開發商的利益並沒有受到損害。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所需的貸款金額加上妳的自付金額等於合同總金額。如果有缺口,妳得等缺口填好了再放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