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和貸款銀行是基於住房貸款合同的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
雖然有些房屋貸款合同並沒有明確約定銀行破產後貸款人是否應當償還抵押貸款,但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抵押銀行作為債權人,即使銀行破產,仍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償還全部債務。
所以,即使貸款銀行破產了,貸款人還是要還月供,壹分錢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