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流水不能必然證明婚前財產部分,銀行流水作為證據種類應當在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經法院認定之後用來證明婚前財產部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年修正)》 第八十七條 審判人員對單壹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壹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