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從業人員組織和參與非法集資和民間融資借貸活動;
2.禁止從業人員在票據融資、民間借貸中擔任中介機構、資金經紀人,或者在活動中擔任鑒定人、見證人,以及幫助他人非法集資、參與經營地下錢莊,或者為上述活動提供擔保;
3.禁止員工利用工作便利泄露其掌握的票據信息、資金信息、客戶名單等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為謀取私利向親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