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屬於營利或者違法行為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11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