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外幣、臺幣和國債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3.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