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在期限屆滿前,
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與壹般合同履行責任不同,債權債務糾紛的壹般履行期必須是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