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管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