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合同壹般是標準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即銀行應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解釋。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讓借款人了解合同內容和條款,銀行有解釋條款的義務,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而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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