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匯票;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