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條第二點。對因新型肺炎感染住院或隔離的、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的、參與疫情防控的,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可提交無逾期記錄的相關逾期貸款,已提交的可進行調整。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按照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