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應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