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資格證明;(二)抵押登記申請書;(三)抵押合同;(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共有房屋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據材料;(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